| 我市对城乡困难居民实施全方位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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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4-20 09:05 文章来源:中国威海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新闻 |
日前,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困难居民救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生活补贴、大病救助、费用减免等多个方面对城乡生活困难居民实施全方位救助。
根据《意见》,城乡生活困难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不含外地来威就读的大中专学生)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0%—120%之间的家庭),农村五保对象,部分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他们以家庭为单位,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困难救助。
全市范围内,凡人均可耕地面积小于66平方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成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予以保障。
对特殊困难家庭增发低保金
根据《意见》规定,对因老、幼、病、残等原因导致日常消费支出过大,明显影响基本生活的城乡低保家庭,在已核定补助低保金数额的基础上,我市将适当增加补助金额。
另外,我市将对下列家庭在现有低保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已核定低保金补助金额的10%,随同低保金一同发放:家中有重大疾病患者,需要常年用药治疗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的“三无”对象;有重度残疾(残疾等级为一级以上)且无自理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需要独立赡养两个或两个以上无收入高龄(70周岁以上)老人的;由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或父母双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老幼家庭;有非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和在园幼儿的;其他特殊困难城乡低保家庭。
患重大疾病特困低保对象可申请医前救助
根据《意见》规定,城乡低保对象因病发生的当年住院医疗费用,凡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甲类用药目录范围内,尿毒症透析和恶性肿瘤放化疗门诊费用,个人自负部分超过2000元的,我市将按全部自负医疗费的30%给予救助,但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6000元。
同时,我市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重大疾病且无力支付医疗费的城乡特困低保对象,可以凭定点医院诊断书和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书申请最高额度为5000元的医前救助。医前救助每年只能申请一次。各市区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出具《威海市城乡低保对象医前救助通知书》,通知书将注明最高救助额度。受助对象凭通知书到指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后,医疗机构可凭费用明细清单和受助对象本人签字的证明材料,与批准的民政部门结算。各市区民政部门在审批年度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额时,将首先核销已批准的医前救助金。
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致穷可获一次性救助
根据《意见》规定,对普通高中(含职高、普通中专、技工学校)和大学(含大专、高职)在校学生按城乡低保家庭子女每人每年1500元、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子女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
从2009年开始,我市将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240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2800元,分散供养标准不变。为全市50—80周岁的五保供养对象、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和低保对象,按每人每年10元的保费标准,办理老年人意外伤害组合保险。对全市90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高龄补贴10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老年人,继续按原渠道发放高龄补贴。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将农村优抚对象、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危房改造纳入农村居住工程的“大盘子”,优先实施。从2009年开始,农村优抚对象、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修缮房屋的,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对遭受意外事故致使成员死亡、伤残,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当年一次性救助5000元—10000元;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当年一次性救助10000元—20000元。因遭受自然灾害,使家庭财产(住房、生活设施等)损失30000元以上、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当年一次性救助5000元—10000元。同时遇到多种情况的,不重复救助,按其中最高的标准给予救助。
水电暖等多项费用减免收取
根据《意见》规定,对城市低保家庭,每户每月将免收1吨水费,免收供水、供电一户一表改造费,半价收取家庭燃气初装费和有线电视初装费及收视费;每户免收一部固定电话装机一次性费用;居住面积(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免收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居住面积(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按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征收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城乡低保家庭的中小学生免费乘坐市区内公交车;对城乡低保对象,免收结婚登记证书工本费。
城乡生活困难居民凭相关证件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时,实行“五免、五减”优惠政策:即免收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注射费、急诊观察床位费;减收心电图检查费、脑电图检查费、B超检查费、血电解质(钾、钠、氯、钙)测定费、放射透视检查费各20%。住院时实行“五免、八减”优惠政策:即免收住院空调费、住院暖气费、血液常规检查费、尿液常规检查费、大便常规检查费;减收x线透视费、心电图检查费、脑电图检查费、B超检查费、血电解质(钾、钠、氯、钙)测定费、血葡萄糖测定费、肾功能检查费各20%、药品费的10%。
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在公立幼儿园接受教育的,按照省、市规定的收费标准免收保杂费;在公立学校接受高中段(含职高、普通中专、技工学校)教育的,免收学费、课本费。对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初中在读学生,免收课本费。
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优先推荐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就业,并免收职业介绍登记费;在同等条件下,有关部门、单位优先录用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大中专毕业生。城乡低保家庭失业成员参加技能培训的,各类培训机构免收培训费、资格证书费。实现灵活就业的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收档案托管费。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优先为其办理相关证件,减免相关费用。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由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和行政诉讼代理等事项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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