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的行动与愿景有多大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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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6-05 15:19 文章来源:中国威海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新闻 |
——写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之际
6月1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正式迈入一个新阶段。
虽然《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但与之相配套的具体机构改革方案尚未出台。在目前部门职能调整与衔接的过渡期,我市相关监管部门有的已经依据《食品安全法》展开行动,有的制定了工作计划,但也有个别部门在等候上级部门的指令。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法》的实施,给近年来饱受食品安全困扰的消费者带来了希望。记者随机采访的众多市民纷纷表示,食品安全问题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全解决,从愿景到现实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但是他们盼望相关监管部门,能够从市民最关心的问题入手,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地开展工作,逐步将食品安全法落到实处,为市民构筑起一道坚固的食品安全防线。
百姓疑问之一:“农药残留”等食品安全源头问题如何根治?
【现状扫描】今年以来,我市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作为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进行了全面部署,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
据了解,近年来,全市上下积极探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的新路子,有力地提升了全市农业的标准化、规模化水平,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在2008年全省蔬菜农药残留例行监测中,我市总合格率达到99.5%,居全省首位,其中生产基地合格率99.3%,比全省平均合格率高3.9个百分点;城区市场合格率100%,比全省平均合格率高5个百分点。但受农药超范围使用、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不当等因素影响,我市部分农产品仍存在农药残留超标的现象。
【市民愿景】张伟:近年来,多宝鱼事件、甲醛银鱼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一次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眼下,全球金融危机不断向实体经济蔓延,无论是促进出口增长,还是扩大国内市场,都迫切要求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不断提高。作为一名消费者,我希望相关部门能从源头上入手,加大力度,切实解决农药残留超标的问题,让我们每天买菜做饭时不再提心吊胆。
【法规摘录】《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应对举措】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之日,市农业局综合执法大队就组织了一次农资检查活动,对工业新区草庙子镇的农资店进行了清查,打响了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头炮。对检查中发现的部分店铺中存在农药夸大使用功效、进货渠道不规范、部分过期药品仍在货架上等问题,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理。
据了解,为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动农业科学发展,我市以“管理无盲区、投入无违禁、产品无公害、出口无隐患、百姓无担忧”为目标,上下联动,重拳出击,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全力打造农产品质量放心市。计划经过3至5年努力,全市农产品100%达到无公害标准,出口农产品100%达到国际标准要求,大宗农产品100%建立市场可追溯体系,优势农产品100%以村或龙头企业为单位使用统一包装标识和代码。
市农业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农业部门将把《食品安全法》与《农产品安全法》相结合,采取措施加大整治力度,确保食品源头不出问题。他们将深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活动,以蔬菜上使用禁用高毒农药问题、生猪“瘦肉精”问题、水产养殖使用孔雀石绿和硝基呋喃问题为重点,加大整治力度。指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进一步提高基地标准化示范效果,以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主要实施载体,有效促进农业标准化发展,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从而带动标准化农业的发展,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加快省、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步伐,积极探索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模式;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在农业综合执法工作中,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一项重点内容来抓。加快长效机制建设,修改完善有关法规,建立更加科学的监管体制,加大司法打击力度。
百姓疑问之二:我们的食物何时杜绝“违规添加剂”?
【现状扫描】近年来,市质监局结合实际,加大对食品加工企业的监管检查力度,做实做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食品。目前,全市大部分食品生产企业能够按照规定依法生产,但检查中发现有个别企业存在无添加剂使用记录、标签使用不符合要求、理化和卫生指标不达标等问题。
【市民愿景】王爱梅:用敌敌畏泡过的火腿、用福尔马林泡出的干货、用硫磺熏白的蘑菇、用病死猪肉做的肉松、添加了漂白剂的米粉和粉丝……近年来出现的一系列问题食品让人触目惊心,真不知道现在到底什么东西能安全食用。希望《食品安全法》实施后,这些问题能从根本上得以解决,让老百姓消费无忧。
【法规摘录】《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应对举措】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让市民吃上更放心的食品,下一步,市质监部门将结合《食品安全法》的内容,做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确保这一环节不出问题。他们将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将建立食品安全治理整顿机制,把质量安全风险大的乳制品、水产品等食品加工产业作为重点行业,全面开展检查和治理整顿。将以小企业、小作坊、黑加工点等影响食品安全的普遍问题为整顿重点,大力开展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强化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努力构筑“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企业主动”的工作机制,形成抓质量的整体合力。建立风险监测和快速反应机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积极开展风险监测活动,通过检验检测、搜寻媒体动态、受理举报投诉等多种渠道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分析、研判和预警,做到安全隐患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做到响应迅速、处置有力、控制风险、降低危害,积极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百姓疑问之三:如何加强对保健食品宣传的有效监管?
【现状扫描】近年来,我国保健食品产业发展十分迅速,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一些保健食品企业受利益驱使,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有的甚至宣称或者暗示具有治疗疾病的作用;有些企业不按照产品配方组织生产,为追求短期效果,违法添加违禁药品;还有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生产保健食品,造成市场混乱。在我市,一些商家人为夸大保健品的功效,甚至称其为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而欺骗消费者的现象也存在。
【市民愿景】林女士:前一段时间,我的母亲收到一张某保健品举办“义诊”活动的宣传单,母亲便去了。在讲座上,母亲听“讲师”说,该保健品可以医治多种疾病,便信以为真,花费近千元购买了3个疗程的保健品。其实该保健品并无治病功效,商家夸大宣传是为了兜售他们的商品。这些不法商家大多从老年人身上下手,希望监管部门采取措施,避免发生类似的事情,别再让老人们上当受骗了。
【法规摘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第五十四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应对举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保健食品也是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也有不少市民因为误食了一些非法制作的保健品,花了很多冤枉钱,实际上并没起什么作用。《食品安全法》的出台,给保健食品设定了必须遵守的“硬杠杠”,如果是按照保健食品审批的,宣传中就不能对消费者说“服用后能预防、治疗什么疾病”,违规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这位负责人说,下一步,他们将根据《食品安全法》全面清查保健食品品种及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严格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整治宣传普通食品功能疗效或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的行为,杜绝未经许可或不符合许可条件要求生产保健食品及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等违禁物品的行为。严格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打击未经卫生许可生产保健食品及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等违禁物品的行为;开展抽查检验工作,对减肥、降糖和缓解体力疲劳类产品进行抽验检查,抽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专卖店,检测保健食品添加药物及非食用物质情况,查处标签标识不规范的产品,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严查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严格保健食品广告审批,加强对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的监控,整治保健食品夸大宣传疗效和功能的行为,确保保健品市场良性发展。
百姓疑问之四:散装食品标签何时能够更规范、更详细?
【现状扫描】市民在部分市场、食品店铺购买散装食品时经常会对这些食品的生产时间和保质期产生疑问,因为这些内容在食品标签上没有标注,有的标签只有食品名称和价格,还有不少市民在购买散装食品后,才发现该食品已经过期变质。散装食品标注不详的现象在我市普遍存在。
【市民愿景】李冰:在超市购买散装食品时,看到过标签,但标签记录的内容并不详细;在一些食品店里,则根本就看不到标签。我希望“标签制度”能更完善,记录的内容能更详细,比如,标签上标明“保质期7天”,那么该食品在多少温度下能保质7天,应该有详细的说明。
【法规摘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应对举措】市工商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食品经营者所经营的食品中除预包装食品外,还有许多是大包装购进后,零星摆放再进行销售,或现场加工后直接摆放在商场、店铺销售的散(裸)装食品。这部分食品往往不像预包装食品那样,有比较详细的产品说明,如果不加以管理和规范,消费者很难了解该食品诸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等相关信息,从而无法正确地判断和选购商品。类似问题在一些小店或农村市场更加普遍,虽然前几年工商部门已经开始整顿,但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这是第一次。《食品安全法》规定,如果不按规定去做,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这为我们要求经营者规范散(裸)装食品经营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下一步,我们将以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为目的,加大监管力度,对经劝告、督促仍不改正的经营者依法予以处罚,确保散装食品安全。
百姓疑问之五:谁来为校园及其周围的食品安全加把锁?
【现状扫描】近年来,正餐之外的零食在孩子们膳食中的比例越来越大。采访中,不少市民对中小学校附近商店出售的“小零食”的卫生、配料等情况提出了疑问,称有的食品包装袋上甚至没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或QS认证等标识。
【市民愿景】李宇:每天放学的时候,我的儿子都会在学校附近的小商店里购买一些辣条、方便面等小零食,每次看到儿子吃这些包装简陋、标示模糊的食品我都会予以制止,但是孩子却并不在意。现在,儿子买了、吃了这些小零食也不让我知道,这让我很担心,因为这些食品的配料是什么,是否有不该添加的东西等都让我很是担心。希望有关部门能更好地规范校园食品环境。
【法规摘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另外,《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对违规者的处罚力度,其中第八十四条至第九十八条,详细介绍了对于违反本法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应对举措】市工商部门表示,学生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重点关注的话题。近年来,市工商部门一直把规范学生食品市场作为重点工作来抓,通过整顿学校周边环境,确保学生的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对违反这类规定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这也为工商部门强化执法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下一阶段,市工商部门将依据《食品安全法》,集中开展整治儿童食品市场行动,重点规范校园内及学校周边的商店,对乳饮料、果冻、糕点、烘炒食品、糖果、膨化食品等儿童食品进行抽样检测,根据抽检结果,工商部门将及时组织开展不合格儿童食品的查处和退市下架工作,对发现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和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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